什么是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保護人民、打擊敵人、制裁犯罪和保護社會主義四化建設的職能。司法工作人員,手中握有執法權,依法享有偵查、預審、逮捕、起訴、審判的權力。
2、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
3、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安、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中的偵查人員(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林業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非上述機關人員或者雖為上述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但不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一般不能成為該罪主體,構成該罪的必是共同犯罪。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縱罪犯或者冤枉無罪的人,動機是徇私、徇情,其具體表現多種多樣。
如何認定徇私枉法罪
一、徇私枉法罪的既遂與未遂
該罪屬于行為犯,即司法工作人員只要對明知是無罪的人實施了足以使他受到追訴的行為,或者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實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訴的行為,或者實施了違背事實私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為,無論上述行為是否達到目的,均為該罪既遂。若司法工作人員在實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為的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發現檢舉,或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者行為人工作發生變動而未能繼續完成法定行為,其已經實施的行為又不足以達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目的,為該罪未遂。
二、徇私枉法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別
(一)犯罪的主體不同。前者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而后者主體為一般主體。
(二)犯罪的客體不同。前者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后者雖然也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利用職權使無罪的人受到追訴或者使有罪的人不受到追訴,其行為一定與職務活動有關;而后者行為人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加以告發。它與行為人是否擔任職務或擔任何種職務無關。如果司法工作人員不是利用職務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則不能構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誣告陷害罪論處。
三、徇私枉法罪與包庇罪區別
(一)主體不同。前者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即特殊主體;而后者為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
(二)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辦案活動實現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后者通過作假證明、幫助毀滅罪跡、隱藏或毀滅罪證等手段實現包庇行為,不要求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包庇。
(三)犯罪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的包庇行為,一般發生在判決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決生效之后,實施舞弊行為,放走罪犯使其逃脫懲罰的,則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而后者實施包庇行為,可以在行為人犯罪后的任何階段實施,既可能在偵查、預審、起訴、審判階段實施,也可能在判決之后實施。
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標準
1、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以上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 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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