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子女撫養問題
1、離婚協議書的提交
為簡化離婚登記手續,優化離婚登記流程,當事人在離婚申請階段無須提交離婚協議書,在正式辦理離婚登記時提交即可。在申請階段,登記機關應對當事人攜帶的離婚協議書進行初步審查,告知當事人需要注意的事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子女的撫養】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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