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是指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毒種、菌種擴散,后果嚴重的行為。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限于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而且只能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有從事傳染病菌種、毒種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工作資格的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具有從事傳染病菌種、毒種實驗、保藏、攜帶、運輸的資格,而擅自從事上述事務,因而引起菌種、毒種擴散的,不能以本罪論。單位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的后果是出于過失的心理態度。至于行為人違反規定的行為本身當然是故意的,但由于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出于過失,所以本罪仍然屬于過失犯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對傳染病菌種、毒種管的理制度。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行為。所謂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是指造成儲存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密器破損、丟失、被盜,或被傳染病菌種、毒種所污染的物品未經消毒、滅菌處理而被帶入公共場所。所謂后果嚴重,是指引起甲類傳染病、艾滋病、肺炭疽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造成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類、丙類傳染病大面積傳播的;造成大量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的;因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造成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管理秩序嚴重混亂的;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直接、間接的損失巨大的,等等。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與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實驗、保藏、攜帶、運輸的規定的一般違法行為有某些相似之處,如二者都是違反了有關規定,主觀上對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危害結果所表現出的心理狀態均為過失,等等。
二者的主要界限應從危害結果上把握:前者必須造成了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并且引發了嚴重后果;后者則可能是并未引起菌種、毒種的擴散,或者是雖已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的擴散,但帶來的后果并不嚴重。
(二)本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分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區別:
第一,二者侵害的主要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害的主要客體則是公共安全。
第二,犯罪對象的性質不同。作為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對象之一毒害性物品應是指敵敵畏、敵百蟲、砒霜、氰化鉀、氰化鈉、氧化樂甲等無機物,強調的是其劇毒性;而傳染病菌種、毒種屬有機物,其主要特點是傳染性,兩者存在顯著差異。
第三,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限于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后者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該罪。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量刑標準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立案標準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甲類和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的;
(二)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三)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四)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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