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但必須是未取得醫生執業的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是指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未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如果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實施破壞計劃生育的行為,不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權為他人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但出于個人某種目的而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所持的心理態度。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官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行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是指沒有醫師資格的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和制度,為他人進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行為。擅自為他人進行假節育手術,是指沒有醫師資格的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和制度,為他人進行假結扎輸卵(精)管手術的行為。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必備要件,一般是指多次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等手術,致使多人超計劃生育的;使用不合衛生標準或醫療標準的方法,致使就診人遭受重大痛苦或者損害就診人健康的;以營利為目的,鼓動他人接受節育復通等手術,妨害計劃生育的等等。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界限
破壞計劃生育工作的行為有很多種,按《刑法》第336條第2款的規定,行為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予以刑事處罰。由于刑法明確規定了上述四種方式,實施其他破壞計劃生育的行為不構成本罪,視其具體行為及情節給予行政或者治安處罰。同時,本罪屬于情節犯,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也不構成本罪,視其具體行為及情節給予行政或者治安處罰。
二、本罪與其他犯罪
1.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區分兩罪,主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也就是不具有國家規定的從事診療活動資格的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一般是經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認,或者經過專業培養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并從事醫療工作的人員。兩罪主體的區別在于主體資格的合法性上。
(2)主觀故意不同。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而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醫療事故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即嚴重不負責任的心態。
(3)行為要件不同。本罪以情節嚴重作為成立犯罪的要件;醫療事故罪要求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才予以刑事追究。
2.本罪與非法行醫罪的界限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與非法行醫罪一并規定在《刑法》第336條,與非法行醫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實施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的行為也屬于行醫范圍,是非法行醫的特殊表現形式。由于《刑法》第336條第2款特別規定了本罪,如果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即以本罪認定,排除適用非法行醫罪的規定。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的量刑標準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立案標準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傷、重傷、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計劃生育的;
(四)非法進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
(五)非法獲利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款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 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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