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違約金30%的法律依據
一、民法典違約金30%的法律依據為:
1、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違約金上限30%的解釋是:30%的計算基數不是合同標的金額,是實際損失;即使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如果一方違約并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違約方也要對其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違約金不超過損失30%的規定,是基于公平原則,針對“賠償責任”與“違約金賠償”發生疊加時,對“過高違約金”的一個限制。
2、違約金由雙方協商設定,法律未作規定,造成的損害較大時違約金可以適當上浮,最高不應超過實際損失的30%,違約金過低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3、曾規定違約金不能高于百分之三十,但《民法典》生效后,該規定已經失效,且新的違約金規定只要求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于低實際損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違約金不能高于百分之三十。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百分之三十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二、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1、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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