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案件一般有幾種結果
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案件一般有以下三種結果:
1、調解后雙方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照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從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個訴訟程序。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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