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在涉及因要求離婚而提出賠償請求的案件中,若無過錯方當事人遭受了身體或財產方面的侵害,或者精神上受到嚴重傷害,他(她)有權向過錯方提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以及精神損失等多種形式的賠償請求。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明確規定,存在諸如重婚、與第三者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施加家庭暴力、虐待子女、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嚴重過失行為等惡劣情節的一方,如其上述行為導致婚姻破裂,無過錯方將有權依法請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離婚算個人權益嗎
離婚了就是跟對方沒關系啦。
兩個人分手后,就沒啥合法夫妻的頭銜了,也別把他們當家庭成員對待了。
就算兩人還是住在一塊兒,也不算個家,只算是同居罷了。
同居時掙的錢,就是按合租的規矩來分,不能當成家里的錢。
要是因為這個鬧矛盾,就得找法院打官司。
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來判,誰掙的歸誰,大家一起掙的就要分一下。
不過,只有涉及到孩子的時候,才可以把他們倆當作是家庭,作為孩子的爸媽,要負責養孩子,給孩子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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