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2n+1補償金條件
由于用人單位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并且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下是2n+1。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雙倍工資是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后的第一個月計算至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但最多不超過十一個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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