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的法律規定
一房二賣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如下:
1、民事賠償責任。
不能取得房屋買受人解除合同,需賠償造成的損失,并返還房款;
2、行政責任。
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構成刑事犯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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