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設施致人損害法律規定
公益設施致人損害,由管理人賠償這些費用: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進行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4、護理費以及住宿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公共設施致人損害屬于民事賠償,適用于民事賠償,國有公共設施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賠償是由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引起的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主體、責任性質、適用的賠償原則、標準和程序與國家法律賠償制度中的國家賠償不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民事主體身份實施的侵權行為屬于民事侵權,由此產生的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
公共設施致人損害,確是出于公園物業的過錯的,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是受害人自己過錯造成的,物業不承擔責任,如果是出于意外事故,那么雙方都無責任,但根據公平責任原則,物業公司可以給予受害人一定補償。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公共設施導致人員受傷的,賠償金額在幾千元到幾萬元之間,并沒有固定的要求,賠償的主體是公共設施的管理人員,賠償的項目包括受害者住院期間的醫療費,誤工費,必要的營養費和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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