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如何正確的處理勞動合同糾紛。
一、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調解
勞動合同糾紛中,若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三、勞動仲裁
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提交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前提。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將其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如何產生、仲裁適用何種程序規則,都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雙方協商確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這個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機構。各仲裁機構一般都提供各專業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定仲裁員。這些仲裁員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保證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三)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可是,仲裁機構根據爭議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所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仲裁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訴訟那么嚴格,很多環節可以被簡化。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不像訴訟那樣實行兩審終審制,有利于當事人糾紛的迅速解決。而程序的簡化和裁決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決爭議的成本。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并且各國有關的仲裁法和仲裁規則都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所以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仲裁表現出極強的保密性。
四、法院起訴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受理并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是一年,自知道或應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自知道或應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可以中斷或中止,追索勞動報酬無時間限制。
相關法律知識:《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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