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安置的法律規定
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拆遷許可:拆遷人在實施拆遷前,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相關資料,如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以及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拆遷人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拆遷程序: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如果需要延長拆遷期限,拆遷人必須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拆遷補償:拆遷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決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拆遷安置:拆遷安置通常指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提供的各種形式的住房安排。這可能包括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或者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房屋拆遷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拆遷的法律規定是:拆遷是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決定,需要對舊的建筑進行拆遷。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拆遷糾紛的法律規定
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辦法》的規定。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租賃人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當事人可向負責頒發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當事人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時,必須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內遞交申請書,并且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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