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權保護的法律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2、《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規定:“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 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四)被告對爭議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3、《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域名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注冊信息。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第五條 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域名保護法律規定是什么?
域名屬于知識產權,《民法典》保護。如果人民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
域名所有權人對其擁有的域名可依法進行持有、建立并經營相關網站或網頁、獲取經濟利益、放棄、閑置、捐贈、轉讓、許可、合作等活動。任何非法干預都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權利人有權獲得行政、司法救濟。
域名的知識產權性,域名作為一類新興的知識產權,適用知識產權法一般原則。域名是一種專有權,權利人壟斷這種權利并受法律保護;權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這種權利,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權利人對這種權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轉讓他人行使,并從中收取報酬;域名權在法定期限內發生效力,它以注冊而產生,以續展(按期辦理繼續注冊的手續,并繳納相關費用)而延續,以不續展而消滅(任何其他個人或組織均可依"先到先有"原則享有之)。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域名侵權怎么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人民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域名屬于知識產權,受《民法典》保護。如果人民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
我國的域名既是我國的知識產權中重要的內容,也是公民的一種典型的民事權益,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相關的侵害自己的域名權的情形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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