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權如何保護?
企業名稱權是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對其保護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實現:
請求行政機關保護:當企業名稱權受到侵犯時,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起民事訴訟:如果企業名稱權受到損害,權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與他人注冊的商標發生沖突,當事人還可以依法請求省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處理。
利用相關法律規范:《民法典》、《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為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這些法律規定從不同角度出發,確保企業在精神利益上的保護,以及在財產損失方面的賠償。
尋求其他行政部門的幫助:如在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發生沖突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局作為企業名稱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行政手段來處罰侵犯企業名稱權的行為。
一、企業名稱權如何保護
對于侵犯名稱權的行為,權利人有以下途徑請求制止:
(一)請求行政機關保護。
對于侵犯企業名稱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提起民事訴訟。
對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名稱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對于他人使用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沖突的,當事人依法可以請求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
二、我國法律對于企業名稱權的保護體系
某項人格、財產權利的保護單靠一部法律是不足的,也是不可能和不合理的,這依賴于完善的法律體系。在我國對企業名稱權進行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典》、《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它們從不同的角度對企業名稱權進行保護時,構成了一個完整、全面保護企業名稱權的法律體系。
1.《民法典》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
《民法典》從民事主體的人格角度立法,著重保護企業的精神利益。盜用、假冒、詆毀他人的企業名稱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當然,企業名稱具有商業價值,對企業名稱權的侵犯,一般會造成該企業的財產損失,被侵權人有權要求賠償。在保護的途徑上,被侵權既可以采取自我救濟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司法救濟的方法,或者在自我救濟無效、無力的情況下,再向法院請求保護。
2.《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通過行政手段,處罰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的行為。行政處罰措施包括: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扣繳營業執照等。
三、企業名稱權可以轉讓嗎
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名稱轉讓后,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需要注意的是,轉讓名稱權要進行名稱變更。變更企業名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三)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四)公司名稱變更通知書(原件);
(五)承諾書(原件);
(六)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
(七)全體股東身份證原件;
(八)《公司名稱變更核準申請表》。
法律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名稱轉讓后,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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