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糾紛如何處理
社保糾紛的處理如下:(一)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二)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注意在社保糾紛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書面申請;(三)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社保糾紛如何處理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社保糾紛有哪些
一、社保爭議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當事人具有多樣性。一般情形下,會涉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會涉及社保經辦機構;既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特殊的情形下,又有醫療服務機構。
第二,發生的時段較長。社保爭議發生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終止之后,以及社保事務管理關系之中。
第三,社保爭議的內容與當事人的法定社保權利和義務相關。
“五險一金”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有效的實施是勞動者切身利益實現的保證。
“五險一金”爭議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社保經辦機構、工傷認定機構、工傷鑒定機構及職業病診斷機構等主體,就社保的參保登記、繳費基數、保險待遇、工傷認定、傷殘鑒定、職業病診斷等事項發生的糾紛。既包括勞動者、用人單位、醫療服務機構等管理相對人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之間的爭議,也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其中,前者屬于行政爭議范疇,后者屬于勞動爭議范疇。對于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保費引起的爭議,按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解決。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社保糾紛
“五險一金”勞動爭議是指發生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社保方面的糾紛,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是否參加社保統籌,參保統籌的繳費基數、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保險待遇等方面發生的爭議。除此之外還應該包括在勞動者工作過程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保護上的爭議。這類爭議的解決,當事人可按勞動爭議處理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或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有關。“五險一金”的爭議,即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的爭議,是最常發的糾紛。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享受“五險一金”的社會保障,也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勞動者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在實踐中,有關“五險一金”爭議具體包括如下問題:應當參加社保而未參加社保的情況,包括晚繳和漏繳兩種。繳費基數少申報的情況,有三種情形:計算的問題;部分工資項目漏報;享受保險待遇的爭議。
三、與社保經辦機構之間的社保糾紛
社保行政爭議,是指經辦機構在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經辦社保事務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爭議。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經辦機構未依法辦理社保登記、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審核社保繳費基數、記錄社保費繳費情況或者拒絕其查詢繳費記錄,以及經辦機構違法收取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對經辦機構核定其社保待遇標準有異議;經辦機構不依法支付其社保待遇或者對經辦機構停止其享受社保待遇有異議;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調整社保待遇;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保關系轉移或者接續手續;經辦機構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法律具有強制性,對于法律明確規定的條款公民必須按規定辦事,否則將會產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涉及某些事情時最好清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社保跟每個人都有關聯,相關的社保法律法規大家一定要了解清楚。
社保糾紛有哪些?
(1)養老保險待遇糾紛
(2)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3)醫療保險待遇糾紛
(4)生育保險待遇糾紛
(5)失業保險待遇糾紛
根據《社保法》的有關規定,社保又稱勞動保險,是指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保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的制度。《勞動法》第9章規定勞動者的社保和福利制度。目前勞動保險最主要的有五種: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養老保險是指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年齡界限或者因喪失勞動能力后依法獲得生活保障的保險。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從事生產勞動或與之相關的工作時,發生意外傷害,包括事故傷殘、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時,由政府向勞動者本人或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提供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福利制度。醫療保險是指向社會范圍內的勞動者部分或全部提供預防和治療疾病的費用,并保證其在病假期間的經濟來源,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險。生育保險是指向法定范圍內的婦女部分或全部提供懷孕、生產、哺育期間的醫護費用,保證產假和哺育假期間的經濟來源,使其不至于因生育而基本生活需求沒有保障的保險。失業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失業而喪失經濟來源時,按法律規定的時限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險。社保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必要措施,其目標是預防風險。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社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法》第3條、第5條、第62條、第100條,《社保法》,《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