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不是刑罰處罰。被取保候審后是否會坐牢還要看具體的犯罪情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不會判刑坐牢;
2.檢察機關作不起訴的,不會判刑坐牢;
3.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不會判刑坐牢;
4.法院判決有罪的案件,包括實刑和緩刑,判處實刑的會坐牢,判處緩刑的,不會坐牢。
一、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三、取保候審后案件可能有以下走向:
(一)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不會判刑坐牢:
1、撤銷案件簡稱“銷案”。司法機關終止刑事訴訟的一種方式。在中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經過偵査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標志此案己不成立。被告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1)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二)檢察機關作不起訴,不會判刑坐牢:
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六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依照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
3、證據不足不起訴: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三)法院判決無罪,不會判刑坐牢:
1、法院判決無罪主要是沒有犯罪事實或不構成犯罪。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法院判決有罪(包括實刑和緩刑):
實踐中,取保候審后法院判決有罪是比較常見的情形,且根據實踐經驗取保候審后判處緩刑的幾率還是比較大的,應當努力爭取。
1、實刑,需要實際在監獄里面服刑,需要坐牢;
2、緩刑,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如果在該期限內遵守了一定的條件,所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仍然要執行所判刑罰。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1.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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