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仁文、彭新林:建議前科消滅制度能否實現全覆蓋
2022年5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為進一步規范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破解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踐難題、促進罪錯未成年人更生復歸,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其實,除了罪錯未成年人之外,隨著大量輕罪入刑和犯罪圈的不斷擴大,成年人犯罪記錄帶來的不利效應及前科消滅問題,同樣亟需我們關注和正視。
特別是在輕罪時代來臨的背景下,有必要將前科消滅問題納入社會治理的視野,助力前科人員重新回歸社會。
犯罪記錄對于國家有關部門掌握與運用犯罪記錄人員的信息、適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有效防控犯罪,都具有積極意義。
但是,僅有犯罪記錄制度,而無相應的前科消滅制度,則犯罪記錄的長期存在可能衍生出諸多負面效果,帶來諸多社會問題。
根據中國諸多法律的規定,一個人一旦有犯罪記錄,不僅從事公職的人員將被開除公職,而且還會喪失其他許多任職或從業的資格,甚至會影響其家人的前途,讓其看不到希望,將給其帶來巨大的心理壓力,有的甚至“破罐破摔”。
在當今信息網絡時代,犯罪記錄帶來的污名化及其不利后遺效應容易被迅速和無限放大,有犯罪記錄的人員不僅將遭受種種資格或者權利的剝奪,對其就業和生活造成巨大影響,還會遭受各種有形無形的歧視,使其無法融入社會和社區,容易被社會孤立和邊緣化,滋生社會穩定等問題。
關鍵是,實踐中受犯罪記錄影響的人越來越多,這不僅表現在大量輕罪入刑和犯罪圈持續擴大后犯罪人數的增長上,還表現在犯罪記錄的負面效應在實踐中被擴大到治安違法行為,擴大到近親屬的升學就業等的政審環節。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制度”,但其主要是“有限地封存”未成年人輕罪記錄,不但適用范圍和現實價值有限,而且也非嚴格意義上的前科消滅制度。
實際上,前科消滅制度因其具有排除有犯罪記錄人員更生障礙、減少重新犯罪、彰顯寬容人道理念、緩和社會矛盾等多重價值和利益,不僅成為域外國家和地區普遍推行的重要刑事制度,而且近年來也得到不少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的關注和支持。
我們認為,在全面依法治國、大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形勢下,構建覆蓋包括所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內的中國特色前科消滅制度,勢在必行。
具體而言,建立前科消滅制度,有利于破解有前科人員重新犯罪的治理難題,使他們能重新融入社會,樹立生活的信心,克服標簽效應,進而能降低重新犯罪率,更好地預防再犯、累犯。
此外,還有利于排除前科人員的更生障礙,消除對他們的身份歧視,增進就業公平與其他社會公平,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且,建立這一制度有利于發揮前科消滅的感召效應,體現恢復性司法理念,彰顯司法文明與司法溫度,弘揚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形成寬容、人道、公平、和諧的社會氛圍。
特別要指出的是,近二十余年來我國犯罪結構發生了變化,嚴重暴力犯罪持續下降,輕罪占比大幅上升,而輕罪案件當事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在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之后,繼續讓其終身承受犯罪記錄所帶來的種種不利后果,難以讓人感受到公平正義,也有違刑罰目的。
基本構想
構建中國特色前科消滅制度,要立足中國國情和司法現實,并與有前科人員回歸社會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相適應。
我們對前科消滅立法的基本構想是,應構建全覆蓋的前科消滅制度(不限于已有的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建議在刑法總則增加“前科消滅”一章,集中規定前科消滅的條件、程序、效力等基本內容;對刑法中規定的犯罪記錄報告制度進行修改,將“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修改為“前科已經消滅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同時,對單位犯罪的前科消滅制度也一并作出規定;對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中設置的前科效應加以清理和整合,使之與刑法的規定相配套,以確保法律秩序的整體統一。
什么是前科消滅的合理模式?我們建議確立依申請人申請啟動、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的雙軌并行的前科消滅模式。
對于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的前科消滅,因不需要特別申請,程序相對簡單,可將其限制在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在過失犯、未成年犯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內未再實施犯罪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前科消滅措施。上述兩類犯罪之外,對于其他類型的犯罪,則采取以申請人申請的方式啟動,并且應從考驗期限和現實表現兩個方面設置相應的門檻條件,由申請人提出書面請求,并提供符合前科消滅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由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構建中國特色前科消滅制度,既要注重消滅刑事裁判記錄,同時也要兼顧對非刑事裁判記錄(刑事拘留、留置、逮捕記錄和治安違法記錄等)的消滅,實現刑事裁判記錄與非刑事裁判記錄消滅的一體推進。對未以刑事裁判結案的案件(不起訴、撤回起訴等)、錯判案件、無罪判決案件等的相關刑事記錄,也應予以消除,以防止對有關當事人造成誤傷。
此外,前科消滅不應僅限于對犯罪記錄的封存,還要探索前科消滅的多種形式,如從當事人的人事檔案中撤出犯罪記錄的內容、在有關數據庫中消除犯罪記錄的信息。與此同時,公安機關出于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仍然可以在嚴格保密的前提下,內部掌握相關犯罪記錄信息,但這不能妨礙前科已被消滅人員的各項權益的恢復,也嚴禁作為追求其他目的的任何形式的不當利用。
最后,前科消滅要有相關的保障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要將已消滅的犯罪記錄納入隱私權保護范圍,如果他人惡意獲取、使用、披露或者散布已消滅的犯罪記錄信息,造成行為人名譽受損的,應當允許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隱私權侵權之訴,并有權獲得損害賠償。
二是賦予已消滅前科的人員在遭受歧視時的救濟渠道。一旦前科消滅,就應當給他們在遭受歧視時為保障自己的公平就業、受教育、享受社會福利等權利而提供可行的救濟辦法,包括提起訴訟。值得強調的是,對于犯罪記錄引發的連帶效應,即有前科人員的近親屬由于身份或血緣的關系受到犯罪記錄負面影響的,如在就業、入伍、升學的資格審查時受到限制,也有必要賦予已消滅前科的人員及其近親屬相應的救濟權。
三是對于違規向他人出售、非法提供或者非法獲取已消滅的犯罪記錄消息,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只要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就可以依據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來處理。
當然,犯罪記錄對行為人的影響除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利后果外,還有一些潛在的不利后果,即社會公眾對那些有前科的人所形成的歧視態度,這種社會排斥現象同樣會影響到此類人員的再社會化,因而也需采取切實措施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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