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控制性詳細規劃包括下列內容:
1、詳細規定所規劃范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限,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允許建設建筑類型;
2、規定各地塊的控制指標包括: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建筑間距、建筑后退紅線距離、機動車出入口方位等;
3、確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4、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
5、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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