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事實行為?行政事實行為有哪些情形?
所謂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沒有處分內容和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行政主體在作出此類行為時,并無發生法律效果的意圖。在某種意義上,事實行為主要功能是作為行政行為的準備過程、執行過程而存在。一般而言,事實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事務性行為,一般是行政機關內部的準備性,程序性的活動,這些活動并非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不屬于行政行為。例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駕駛公務車輛、案卷管理、請示、匯報、清除路障、道路規劃等。
2、執行性行為,不包含任何處分內容的行為。例如根據行政處罰決定采取的強制措施、稅務機關關于催收稅款的通知、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采取的執行行為等。
3、觀念通知,包括沒有法律約束力的答復和通知。
4、磋商行為,指與行政機關之間進行的非正式的磋商活動。這種行為主要體現在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簽訂行政合同的協商過程當中。這種磋商活動是訂立行政合同的必要過程,并不具有行政行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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