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試用期辭職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及相關法規對試用期辭職有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一是勞動者提前通知義務。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若要辭職,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此通知可以是書面形式,如提交辭職信;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為避免后續糾紛,書面形式更為妥當。
二是用人單位不得阻攔。用人單位在收到勞動者的辭職通知后,應依法予以辦理離職手續,不得故意刁難、阻攔勞動者離職。若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是工資結算。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辭職,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的天數,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民法典中試用期辭職是怎么規定
在民法典相關規定中,試用期內勞動者辭職有如下要點: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為佳,即便采用口頭等其他形式,也應確保用人單位能夠明確知曉辭職意向及時間。
通知的三日期限,應從用人單位收到通知的次日起計算。例如,勞動者于1日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辭職通知,那么4日之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
在試用期辭職,勞動者有權獲得已工作期間的相應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按照約定的工資標準及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不得無故克扣或拖欠。
此外,若用人單位存在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傊?,試用期內勞動者辭職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應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員工試用期辭職3天后不走怎么辦
員工在試用期辭職,按規定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后,若3天后仍不走,可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是溝通協商。與員工進行正式、嚴肅的溝通,了解其不走的原因。若存在特殊困難或誤解,嘗試協商解決方案,明確告知其應遵守辭職流程和相關規定,按約定時間離職。
二是明確后果。若溝通無果,向員工發送書面通知,明確告知其超過規定離職時間繼續逗留的行為不符合規定,且在此期間公司將不再為其安排工作任務,也不會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三是采取措施。如果員工仍不離開,可根據公司規章制度,視情節嚴重程度,采取相應措施,如暫停其門禁、辦公系統權限等。若員工的行為對公司正常運營造成嚴重影響,公司可考慮報警,由執法部門介入處理,以維護公司的正常秩序和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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