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分包下工人施工過程中受傷,誰來擔責?
近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工傷保險資格或者待遇認定案,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21年7月21日,原告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某工程項目。后因甲公司資質不達標,甲公司負責人龍某遂找到丙公司洽談掛靠事宜,雙方于2021年12月初達成一致意見,丙公司授權龍某對接案涉項目,龍某向其支付掛靠費50000元。但在此之前,龍某等人仍然以甲公司名義承建案涉項目。龍某等人承建案涉項目后,其中混凝土澆筑業務被分包給了何某,何某雇請楊某等人在項目工地從事混凝土澆筑工作。
2021年9月16日上午,楊某等人在工地作業時,由于泵車支撐腳下陷傾斜,導致楊某被天泵軟管與彎頭相接處壓傷,被送往醫院治療。出院后,楊某書面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被告某縣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楊某在這次事故中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且工傷主體責任單位為甲公司。甲公司不服工傷認定,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告某縣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新干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甲公司在2021年7月承接案涉項目,因資質不足,導致重新尋找公司進行掛靠,在2021年12月份才和丙公司談妥掛靠事宜。在此期間,甲公司始終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承建人,相關事實有生效民事裁判文書、施工合同、調查筆錄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在第三人楊某受傷時,承建案涉工程的單位為甲公司。
被告某縣人社局根據查明的事實,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故判決駁回原告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該違法轉包、分包的承包單位視為用工主體,并由其承擔從事承包業務的職工工傷保險責任,不以職工是否與其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
上海煊宏律師事務所——為您提供定制法律解決方案
律師經驗:刑事律師擁有刑事訴訟26年的豐富經驗
全國客服熱線:18916469285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離婚糾紛,勞動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合同糾紛經驗豐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