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與用工主體責任之間的區別
1."勞動者"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無法建立勞動關系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雇主(通常為“實際施工人”)所聘用“勞動者”,對其進行日常管理并指派相關工作內容,按其提供的勞動給付報酬,符合雇傭關系的特征,因其不滿足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的要求,所以雙方之間無法建立勞動關系。
2."勞動者"與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之間無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合意是判斷勞動關系成立的核心要素,而勞動者由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雇主招用,與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并無直接接觸,不受前述單位的規章制度約束。在層層轉包關系下,勞動者甚至難以知曉雇主的前一手即轉包人、分包人的信息,發包人、轉包人、分包人也無招用勞動者為其提供勞動的意思表示。
3."勞動者"與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之間不具有從屬性。
4.“用工主體責任”的范圍與勞動關系項下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范圍明顯不同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規定,“用工主體責任”主要包括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時的工資清償連帶責任以及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用工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而不包含拖欠工資、繳納社會保險、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或違反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等典型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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