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核準追訴?
核準追訴權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行使的特殊職權,立法上有兩種情形:
第一種是已過追訴時效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二十條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的,不再追訴。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另一種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條新增第3款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案例:
2022年9月25日,甘肅省定西市通渭縣某13歲未成年人劉某涉嫌用殘忍的方式殺害8歲女童。2024年2月4日,劉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一案由甘肅通渭縣人民檢察院向通渭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3月20日,該案改由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同意追訴其刑事責任。
2024年4月8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就“邯鄲市肥鄉區一初中生被殺案”發布情況通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準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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