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后一般有幾種結果?
留置后一般有兩種結果,具體如下:
1、會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留置對象一般都有嚴重的違法行為,調查結束后,一般也會移送司法機關提起公訴,經法律程序由法院做出判決,這也是大部分留置案件最終的處理結果;
2、解除留置措施。根據法律規定,在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時候,可以隨時采取解除措施。
一、留置后的處理方式如下:
1、采取留置措施后發現涉嫌職務犯罪,需要移送審查起訴的,在檢察機關決定采取逮捕等強制措施后,監查部門解除留置措施,將留置人員交給檢察機關;
2、采取留置措施后未發現犯罪行為,監查部門認為可以解除留置或者留置期限屆滿后,應當撤銷案件,解除留置措施;雖不移送司法機關,但仍可依據調查結果進行黨內處分、對被調查人和所在單位提出監查建議。
二、留置的對象范圍具體如下:
1、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
2、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
總之,留置后一般有兩種結果,可能會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也可能解除留置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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