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行政許可是行政處罰嗎
在行政許可中,既有關于撤銷的規定,也有關于撤回的規定。
1.適用的情形不同
行政許可的撤銷適用于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被許可人單方或雙方有過錯的情形。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過錯的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應當撤銷。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過錯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許可的撤回僅適用于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兩種情形。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使其失效。
2.溯及力不同
撤回的行政許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許可自撤回時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撤銷的行政許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銷的行政許可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
3.產生的后果不同
無論是撤銷還是撤回行政許可,都有可能對被許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響。
被許可人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因其本身有過錯而不受保護。
行政處罰是能開出無犯罪證明的,雖然這個并不是屬于刑事拘留,但是在治安處罰中,行政拘留就是屬于最嚴重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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