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違規違法后會怎么處理
1、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2、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3、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4、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公職人員違規的處理要看違規的嚴重程度。情節輕微,不涉嫌犯罪或者行政處罰的,只給予政務處分,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情節嚴重,有違法暴力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給予刑事處罰,如果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或者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一般會被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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