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時,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的刑罰。
(二)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無線電管理制度。
(三)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其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站(臺),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的行為會干擾無線電通訊的正常進行。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認定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一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如果是由于過失造成對其他頻率的占用,不應以犯罪論處;二要看行為造成的影響和破壞是否嚴重,如果行為輕微,社會危害不大,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一)未經批準設置無線電廣播電臺,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
(二)未經批準設置通信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戶發送信息,非法使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的;
(三)未經批準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的;
(四)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五)其他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量刑標準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立案標準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案。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 擅自占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本解釋所稱“經營去話業務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 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行為人每分鐘收取的用戶使用費所得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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