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件:
一是行為上多次。多次應當指三次或以上,偶爾的擾亂行為不構成本罪;
二是受到過行政處罰。因多次擾亂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仍不改正;
三是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以上三個要件,缺一不可。至于擾亂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可以是聚眾行為,也可以是個人行為,但不管其手段行為如何,其主要目的是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認定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情節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眾人數多少、擾亂的對象的性質和侵害后果是否嚴重等予以認定。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量刑標準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立案標準
本罪是結果犯,需要造成“嚴重后果”才能構成,何為“嚴重后果”,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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