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是指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或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國家網絡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在利用電子信息傳輸的通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是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是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認定
本罪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詐騙罪屬于法條競合的關系。本罪是結果犯,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本罪,何為“嚴重情節”,有待于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量刑標準
1、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2)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3)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3、有以上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訴。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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