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是指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亦可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
(1)隱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財務報告。隱匿,是掛故意隱藏的行為。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會計監督時,將應當提供出來接受檢查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財務報告隱藏起來拒不提供,或者對應當提供社會監督的會計憑證、會計帖薄、會計財務報告隱藏起來拒不提供,都構成隱匿。
(2)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財務報告。故意銷毀,是指將明知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或者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當存檔或者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財務報告予以銷毀的行為。以縱火、水浸、銷毀、粘連等方式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財務報告毀壞,使之無法辨認,都可以構成故意銷毀的行為。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罪與非罪的明顯界限是犯罪情節。只有情節嚴重的隱匿、故意銷毀財會憑證行為,才以犯罪論定;一般情節輕微或危害不大的隱匿、故意銷毀財會憑證行為應以違法行為論,并通過行政手段加以處罰。如《會計法》第 44 條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量刑標準
1、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立案標準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條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煊律網·為您提供定制法律解決方案
煊律網·一個可以在線免費法律咨詢的平臺
煊律網·一個律師24小時在線的法律平臺
煊律網·全國客服熱線:400-9918829
煊律網·刑事訴訟經驗豐富,民事訴訟,離婚糾紛,勞動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合同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