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同、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除此不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由故意構成,并有明確的徇私動機。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動機,而行為人是由于思想知識水平低,專業知識不足,業務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國有資產折股和出售時發生錯誤則不能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的國有所有權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的行為。
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國有資產保護法規的規定;
所謂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為人為了謀取私利而做違反公司法及國有資產保護法規的事情,客觀上實施了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的行為。
所謂國有資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國有資產、即國家以各種形式對國有公司、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其他國有財產,具體表現為國家所有的資金、機器、設備、廠房、土地等有形或者無形的財產。
所謂低價折股,是指將國有公司、企業的實物財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故意低估作價,折合為股份作為出資。
所謂低價出售,是指將上述國有資產以低于其實際價值的價格出賣給他人。
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在合資、合營、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國有資產不進行資產評估、或者進行了資產評估、但低于所評估資產的實際應有的價值低價折股;有的低估實物資產;有的國有資產未按重置價格折股,未計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帳面原值折股;有的對國有公司、企業的商標、商譽、專利等無形資產未計入國家股;有的不經主管部門批準,不經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擅自將屬于國有公司、企業的土地、廠房低價賣給小集體或私營業主,從中收取回扣等。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正確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把握本罪與一般徇私低價處理國有資產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于行為是否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如果行為人低價處理國有資產的行為未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即不能以本罪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
1、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徇私舞弊、低價變賣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職務侵占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2、主體不同。本罪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職務侵占罪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3、主觀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為了徇私情或私利,而職務侵占罪的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單位財產。
4、客體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而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客體是本單位所有的財產。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 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 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七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 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 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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