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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知識詳細講解

發布日期:2024-02-29 閱讀:370

法律援助知識詳細講解

 

1.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保障經濟困難公民和特殊案件當事人獲得必要的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2.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條件?

 

公民獲得法律援助一般需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和事項范圍。對于通知辯護、通知代理案件,需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2.1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

 

《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經濟困難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目前大多數省份已將經濟困難標準調整為低收入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低保標準的2倍。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2.2法律援助事項范圍

 

刑事案件無事項范圍限制。

 

民事、行政案件的事項范圍包括: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3.通知辯護和通知代理法律援助的條件是什么?

 

3.1通知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或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2通知代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4.向什么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4.1民事、行政案件

 

向義務機關所在地、義務人住所地或者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4.2刑事案件

 

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4.3向不同機構同時申請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5.如何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5.1申請形式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文檔),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5.2申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請表。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交申請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二)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代理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

 

(四)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應當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有權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機關、單位加蓋公章。無相關規定的,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加蓋公章。

 

申請人持有下列證件、證明材料的,無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者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特困戶救助證,農村“五保”供養證,人民法院給予申請人司法救助的決定,在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出資供養或者由慈善機構出資供養的證明材料,殘疾證及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依靠政府或者單位給付撫恤金生活的證明材料,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證明材料,法律、法規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能夠證明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5.3申請憑證

 

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書面憑證,載明收到申請材料的名稱、數量、日期。

 

5.4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發生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5.5限制人身自由的申請人

 

被羈押的被告人、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通過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所在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所、強制隔離戒毒所轉交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24小時內將其申請轉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機構,并于3日內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協助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等相關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無法通知的,應當在轉交申請時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機構。

 

6.網上申請法律援助流程

 

6.1根據申請人地址,自動匹配到當地的法援機構。

 

6.2登記申請人相關基本信息,注冊賬號。提醒申請人注意保存賬號與密碼以備下一步操作。

 

6.3申請人通過上一步注冊的唯一賬號,登錄法援申請系統,按照個人基本情況和所需法援類型填寫相應的電子表格。

 

6.4法援申請電子表格填寫完畢后點擊保存或提交,保存的表格可以修改,提交后的表格無法修改,提交表格有錯誤的應申請撤回后再進行修改。提交申請表格后系統會自動生成查詢碼,申請人可以通過查詢碼網上查詢申請辦理進度。

 

6.5申請人應及時關注申請進度,申請不通過的,法援機構除通過電子郵件或短信方式提醒外,不再另行提醒。

 

6.6除特別要求外,申請人提供的電子表格效力與紙質表格相同。

 

6.7網上申請的其它程序與線下申請相同。

 

7.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7.1經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

 

7.2經審查發現材料不全或需查證

 

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內容不清楚的,應當發出一次性補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申請人補充材料、做出說明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充材料或者做出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7.3經審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維持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8.指派

 

8.1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對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做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指派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其他社會組織安排其所屬人員承辦,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承辦。

 

8.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對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做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指派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承辦,或者安排本機構的法律援助律師承辦。

 

9.承辦

 

9.1簽訂委托協議

 

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應當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法律援助人員姓名和聯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與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但因受援人的原因無法按時簽訂的除外。

 

9.2會見受援人

 

法律援助人員會見受援人,應當制作會見筆錄。會見筆錄應當經受援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無閱讀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受援人宣讀筆錄,并在筆錄上載明。

 

對于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在首次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詢問是否同意為其辯護,并記錄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

 

9.3有關事項

 

法律援助人員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征得受援人同意。

 

對于民事訴訟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告知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并提供協助。

 

10.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受援人有證據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援人申請更換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更換。決定更換的,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員承辦。更換法律援助人員的,原法律援助人員所屬單位應當與受援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代理協議,原法律援助人員應當與更換后的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續。

 

11.拒絕指派

 

對于依申請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堅持自己辯護,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準許,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對于有正當理由要求更換律師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對于應當通知辯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查明拒絕的原因,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準許,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12.終止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案件依法終止審理或者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決定終止法律援助的,應當制作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并發送受援人,同時函告法律援助人員所屬單位和有關機關、單位。法律援助人員所屬單位應當與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協議。

 

13.投訴

 

13.1投訴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人可以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一)違反規定辦理法律援助受理、審查事項,或者違反規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員的;

 

(二)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的;

 

(三)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四)其它違反法律援助管理規定的行為。

 

13.2投訴方式

 

應當采取書信、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投訴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當場記錄投訴人的基本情況、投訴請求、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投訴人簽字或者捺印。

 

投訴人應當如實投訴,對其所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

 

投訴人委托他人進行投訴的,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并載明委托權限。

 

13.3投訴處理

 

(一)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規定的,應當受理并向投訴人發送《法律援助投訴受理通知書》;

 

(二)對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規定的,不予受理并向投訴人發送《法律援助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

 

司法行政機關受理投訴后,一般應當在45日內辦結;投訴事項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并說明理由。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發送《法律援助投訴處理答復書》。投訴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投訴處理答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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