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領他人養老金法律處罰規定
一、冒領養老金處罰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冒領養老金的形式
冒領養老金形式,主要有三種:
1、是離退休人員死亡后,親屬冒領。個別離退休人員死亡后未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其家人繼續領取已故者的養老金,這是冒領養老金的主要形式。
2、是弄虛作假,騙取待遇。主要是偽造、涂改個人檔案的年齡或工種,千方百計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3、是鉆政策和管理的漏洞。利用參保人員數據還沒有完全實行聯網,信息未能共享的空子,弄虛作假,重復參保。有的冒領者在工作地辦理退休手續,同時在外省或統籌范圍外的地方還有一份社會保險養老金
從當地實際情況看,盡管采取了多種方法預防,當前冒領養老金的問題還很嚴重,每年稽核都發現存在有冒領現象。且冒領養老金的手段惡劣,在異地居住和因病不能自理的離退休人員群體中往往存在提供虛假照片、**照片,甚至冒名頂替,拖關系、走后門,開具虛假居住生存證明,豈圖蒙混過關。
三、冒領養老金的原因
冒領養老金出現的原因多,情況復雜,大致有以下幾個:
1、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模式、企業改制以及離退休人員散居遍及全國甚至出國居住,造成社保經辦機構對離退休人員的生存狀況較難掌握。而家屬隱藏實情,人死之后不報告繼續領取養老金。我縣有560人在縣外居住,12人在國外,還有部份縣內、縣外不定期居住。
2、審批退休不嚴肅。企業不景氣,職工在職時掙不到錢,退休后反而掙得更多,生活更有保障,就千方百計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3、參保信息割據不共享,養老保險參保信息因險種、統籌范圍不同而分屬不同機構享用、保管;企業養老保險雖已實行省級統籌,但參保信息大多仍停留在各個縣區;分散的信息造成一個人可能有多份養老保險而互不知道的事實。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戶籍管理、民政殯葬部門之間沒有形成協調一致、信息溝通的有效機制,未能及時了解離退休人員存亡狀況。
5、冒領成本極低,甚至零成本,形成冒領無風險的現狀。冒領被查出就將原款退回來,查不出來就繼續領,冒領人心態坦然,致使冒領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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