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保姆出門遛狗,被他人寵物狗嚇昏,7日后死亡!
法院:雇主和寵物狗主人分別賠償9萬、24萬
近日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牽引繩太長
狗進入馬路嚇到人致其摔傷
某日,高女士為愛犬佩戴好牽引繩后,出門遛狗散步。由于繩子長度較長,狗和高女士之間有一小段距離。犬只先行步入馬路的時候,恰逢沈女士駕駛電瓶車路過。沈女士被馬路上突然竄出的犬只驚嚇到,從電瓶車上摔倒,導致身體多處骨折及關節脫位。
后經鑒定,沈女士構成十級傷殘,并需要相應的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高女士認為,她已為愛犬佩戴了牽引繩,盡到了義務,不同意賠償。于是沈女士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
判決犬主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沈女士的受傷與高女士愛犬的行為有因果關系。高女士又未能舉證證明沈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對沈女士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高女士賠償原告沈女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代理費共計19萬余元。
判后,沈女士和高女士均未提出上訴,高女士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
明明按要求牽了狗繩
為什么還要賠錢?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飼養動物致害類案件的侵權構成要件包括存在動物加害行為、產生了損害結果、動物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可以看出,侵權人是否存在過錯,并非本案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就飼養寵物致人損害的行為而言,并不局限于寵物與他人發生直接接觸的傷害行為,也包括寵物在活動過程中導致他人驚嚇或恐慌,而造成的損害后果。
因此,在特定條件下寵物"無接觸式傷害",同樣可能構成侵權,飼養人仍應承擔相應責任。
但如果受害人
是在替雇主遛犬的過程中
因自己管理的寵物犬
與他人的寵物犬相吠
而遭受驚嚇并最終死亡
雇主和寵物犬的飼養人誰來擔責?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因遛犬引發的
侵權責任糾紛
保姆出門遛狗,竟被他人寵物狗嚇死
汪阿姨系趙女士雇傭的住家保姆。2022年6月,汪阿姨根據趙女士的指示牽著趙女士飼養的白色柴犬(4歲,肩高約42厘米,未佩戴嘴套)在小區內散步。恰逢余先生牽著其飼養的黑色中華田園犬(5歲,肩高約49厘米,未佩戴嘴套)也在小區內散步。
在余先生與汪阿姨相距約10米時,中華田園犬突然掙脫牽引帶,奔向牽著柴犬的汪阿姨,兩犬相互狂吠。雖然之后余先生將中華田園犬拉開帶走,但汪阿姨因受到驚嚇摔倒昏迷,隨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并于7日后死亡。
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汪阿姨的死亡原因為自身心臟性疾病急性發作致循環、呼吸功能障礙死亡。鑒定機構同時認為,汪阿姨自身心臟性疾病可因情緒激動、精神緊張、過度勞累、饑餓寒冷等外因加重心臟負擔而誘發急性心律失常或心肌梗死,嚴重時可致突發呼吸、心跳停止。外因對于汪阿姨死亡的參與度為15%。
汪阿姨的女兒魏女士認為,汪阿姨按照趙女士的指示在小區內遛犬,故趙女士應當承擔雇主賠償責任。同時,余先生出門時未給中華田園犬佩戴嘴套,且未檢查牽引帶安全導致中華田園犬掙脫牽引帶奔向汪阿姨致后者受驚嚇死亡,應當承擔動物飼養人賠償責任。
基于上述理由,魏女士起訴至靜安區人民法院,要求趙女士及余先生共同賠償含醫療費、喪葬費及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80余萬元。
法院:雇主和寵物狗主人分別賠償9萬、24萬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汪阿姨死亡結果與中華田園犬奔跑行為及兩只犬互吠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二、趙女士及余先生是否構成侵權。
針對第一項爭議焦點,根據常理,在一只非本人飼養、管理的成年犬只迎面奔來時,不論面對的人是否為養狗人士,均會受到一定程度驚嚇,造成其情緒激動、精神緊張。同時,在兩犬互吠過程中,汪阿姨因犬吠聲及擔心兩只犬發生肢體沖突而加重緊張情緒亦符合常理。因此鑒定意見認定的心臟性疾病急性發作的誘因,與汪阿姨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針對第二項爭議焦點,根據相關規定,攜帶大型犬只外出應為其佩戴嘴套。本案中的兩只犬均為大型犬。但趙女士作為汪阿姨的雇主和柴犬的飼養人,指示汪阿姨攜帶未佩戴嘴套的柴犬出門;余先生未給中華田園犬佩戴嘴套,亦未確保牽引帶安全導致中華田園犬掙脫牽引帶奔向汪阿姨。故趙女士及余先生均存在過錯,且余先生的過錯大于趙女士。
最終,法院根據趙女士及余先生各自的過錯程度,并結合因犬只驚嚇導致情緒激動、精神緊張這一外因在汪阿姨死亡結果中的參與度等因素,認定趙女士應賠償9萬余元,余先生應賠償24萬余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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