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倒賣醫保藥品獲刑四年三個月
“大爺、大媽,您家里有藥嗎?我高價買!”男子趙明(化名)一邊向從醫院剛開完藥出來的大爺、大媽發放著高價收藥的小卡片,一邊與他們交談著……記者6月4日從北京市大興區檢察院獲悉一起倒賣醫保藥品的案件,被告人趙明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據悉,趙明是偶然間聽說倒騰藥能掙錢,便動起了歪心思。在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他每天在大興、豐臺的醫院附近轉悠,從看病的大爺、大媽手中購買從醫院走醫保開出來的醫保藥品,或是從收藥同行手中購買醫保藥品,再在每盒藥收購價的基礎上加價一兩塊錢進行銷售,賺取差價。
經審查,趙明收購、出售的醫保藥品高達100余萬元。大興區檢察院以趙明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大興區法院提起公訴。近期,趙明被大興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檢察官提示,醫保基金是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醫保騙保犯罪嚴重危害醫保基金安全,損害群眾醫療保障合法權益,國家嚴厲打擊各類醫保騙保違法違規行為。
醫保參保人員和醫療機構均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規范使用醫保憑證,自覺抵制將醫保轉借他人或冒名就醫、利用醫保憑證倒買倒賣、醫保卡違規兌付現金或購買食品、日用品等騙保行為。否則,相關人員的行為可能因犯詐騙罪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而被處以刑罰。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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