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泄密被判刑5年半
四川一公司前員工因泄密被判5年6個月,處罰金280萬元
11月29日下午,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尹某大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二審進行公開宣判,維持一審判決,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尹某大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處罰金280萬元。
2016年3月,四川金象賽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眉山中院提起訴訟,稱其技術秘密被前員工尹某大泄露。
經查,尹某大在任職期間,掌握川金象“三聚氰胺”關鍵生產技術,在擅自離職后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生產技術,給川金象造成的損失數額為35009.67萬元人民幣,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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