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緩刑社區矯正期間跳江救人,立功獲減刑!
王先生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2025年2月,在社區矯正期間的他,發現江中有老人落水,便跳入江中,與人合力將老人救起。
此后XX省XX縣政法委決定授予幸某見義勇為先進個人。XX縣檢察院檢察官在社區矯正檢察中發現這一情形,經過調查核實,認為王某行為符合刑法第78條規定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構成重大立功,應當減刑。
縣檢察機關依法督促負有社區矯正管理職責的司法行政部門啟動提請減刑程序。
隨后法院裁定對幸某減刑三個月,縮減緩刑考驗期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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