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yǎng)殖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被判刑2年
近日,閩侯法院審結一起因非法買賣、飼養(yǎng)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紅領綠鸚鵡引發(fā)的刑事案件。一男子因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萬元。
2023年2月,被告人大武(化名)在未取得行政審批許可的情況下,分兩次從他人處購得20只紅領綠鸚鵡,飼養(yǎng)于其經營的鸚鵡養(yǎng)殖場內。同年8月,執(zhí)法部門突擊檢查時查獲11只存活鸚鵡,其余9只已在養(yǎng)殖過程中死亡。
經司法鑒定,涉案鸚鵡每只評估價值5000元,總價值達10萬元。閩侯檢察院隨后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提起公訴。
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
大武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guī),
其行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鑒于其坦白、認罪認罰,
主動繳納生態(tài)修復金及預繳罰金,
且涉案鸚鵡為人工繁育,
社會危害性較小,
法院最終作出緩刑判決。
法官表示
紅領綠鸚鵡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及我國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同時,鸚鵡科所有物種均受法律保護,非法交易不僅破壞生態(tài)平衡,還損害公共利益。我國刑法已設立多項罪名強化生物多樣性保護,公眾應自覺遵守法律,拒絕飼養(yǎng)非法來源的珍稀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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