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幼女賣淫案兩嫖客被判刑
3月24日,江西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對“團伙強迫幼女賣淫案”中的兩名涉案嫖客作出一審判決:呂某飛、陳某犯強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和二年十個月。
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呂某飛、陳某應當知道被害人可能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仍甘冒風險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3月至7月,魏某(已判刑)和倪某欣(另案處理)糾集邱某豪、陳某璐、余某濱(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多次使用非法拘禁、毆打、侮辱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陳某慧(案發時不足14周歲)在九江市多個酒店賣淫。
魏某團伙主要通過社交軟件在網上招攬嫖客,每次賣淫服務收取4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嫖資。
2022年5月10日,被告人呂某飛通過社交軟件聯系上魏某,雙方事先談好嫖娼的價格和地點,由魏某安排陳某慧到呂某飛在九江濂溪區潯南大道晨楓臻品酒店的鐘點房,兩人發生性關系,事后支付嫖資400元。
2022年5月27日,呂某飛以同樣的聯系方式,在同一個酒店開房與陳某慧發生性關系。
法院審理還查明了被告人陳某的強奸犯罪事實。
2022年5月22日晚,被告人陳某于九江學院附近搭訕了魏某犯罪團伙中一成員,他與對方談好嫖娼價格,對方叫來被害人陳某慧。當晚,陳某在一酒店開鐘點房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除此以外,被告人陳某還分別兩次直接聯系被害人并接到家中發生性關系。
潯陽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呂某飛、陳某,應當知道被害人可能系未滿14周歲的幼女,仍甘冒風險與其發生性關系,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照《刑法》以及《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規定,判決被告人呂某飛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判決被告人陳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起訴書還顯示,在涉案團伙強迫組織未滿14周歲女孩陳某慧賣淫案中,共三名涉案嫖客被檢方以強奸罪審查起訴。2月17日、3月5日,潯陽區人民法院分別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陳某、嚴某明及呂某飛涉強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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