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過錯推動責任
在行為人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責任。凡在適用推定過錯責任的場合,行為人要不承擔責任必須就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
常見的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情形
1、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也叫準共同侵權行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的危險,且給他人造成損害后不能判明是誰實施的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①行為是由數人實施的;
②行為的性質具有危險性,這種危險性是指有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可能,主觀上,行為人沒有致人損害的故意,在數人中,既沒有共同的故意,也沒有單獨的故意,但存在疏于注意的共同過失,客觀上,數人實施的行為有致人損害的可能性,行為沒有特定的指向,即沒有人為的侵害方向。
③這種共同危險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④損害結果不是共同危險行為人全體所致,但不能判明誰是致害人。
在共同危險行為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共同危險行為人都有疏于注意的過失,因此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受害人不能判明誰是致人,不能證明致害人的主觀,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中推定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共同過失。在共同危險行為中,第個行為致人損害的概率相等,過失相當,且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行為人的責任劃分上,一般應平均分擔,即每個行為人以相等的份額對損害后果負責,在等額的基礎上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認為自己無過錯,應負舉證責任,確能證明的,就不屬共同危險行為,而是一般侵權行為。
無過錯責任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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