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一房兩賣,應當賠償不能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以及賠償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金額。根據相關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己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如何防止一房二賣
1、買房時一定要及時網簽,嚴格采取資金監管及資金托管的形式進行交易;
2、在買房前查清楚所購房屋的產權,提存房屋產權證;
3、買房盡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記后再向賣房者支付首付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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