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生房產糾紛的時候我們可以選擇的解決方式有幾種:協商、調解、訴訟,那么調解的流程是怎么樣的呢?房產糾紛調解書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希望以下資料能對你有所幫助。
房產糾紛調解流程
1、申請。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申請調解內容屬于調解所受理的范圍;有調解申請、協議書或填寫申請表;有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理由;有發生糾紛案件的事實根據或證據。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職務,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系電話及郵編;申請調解的具體事實、理由和明確的要求事項;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住址,證據包括房產所有證、土地使用證、租賃契約、換房協議及有關證件,購買房地產的合同書、公證書,建設中的聯建合同,合作、合資合同及立項文件、規劃用地許可證、規劃建設工程許可證、開工證及繳納稅費憑證,土地劃撥、征地、租賃文件、出讓、轉讓合同附圖或有關補充協議;申請書應由申請人、單位法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2、糾紛調解案受理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調解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書五日內就要進行受理登記,填寫受理書。認為不符合條件的,調解辦要電話或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如果是申請書不符合申請條件,調解辦會通知當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案件受理后,調解辦會在五日內通知被申請人并將立案通知書和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在雙方確定的時間內雙方填寫調解協議書或在立案登記卷上雙方簽署同意調解意見。
3、調解辦案人進行調查。調解辦案人員根據申請調解的情況材料,進行調查、勘驗、取證工作。為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調解員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注重證據,依據法律的基礎上進行解調。糾紛當事雙方在調解時可以互相對證,有權辯論,雙方在互諒互讓的條件下,在主要問題上達成協議形成調解書。
4、達成協議、制作調解書。應寫明的事項包括:雙方當事人(申請人、被申請人)姓名、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與產權關系,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住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爭執焦點及責任,請求調解意思表示;查證的事實及責任,達成協議的主要內容;費用的承擔;調解書雙方簽字蓋章,調解員簽字蓋章,調解辦公室蓋章。
房產糾紛調解書應該注意的內容
一、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的相關資料
本條款內容據實填寫,特別是身份證號、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這是雙方聯系暢通的基礎。當聯系信息發生變更的,應以書面通知變更為準。買受人為多人時,應約定所占產權的比例,并且指定一個或多個為聯系人。
二、項目建設依據、銷售依據
根據售樓現場公示內容認真核對,據實填寫。建議雙方在空白行處根據【國有土地使用證】約定買受人所購房屋分攤土地的使用年限。
三、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依據規劃部門批準建設的商品房的位置、戶型、面積、陽臺等,本條款需注意的是:
1、預售期房的面積是預測面積,可能和產權登記面積存在誤差,現售房屋的面積為實測面積,即產權登記面積。
2、建筑面積的約定應在附件二中對分攤的情況給予說明,依據測繪報告如實填寫。明確參與分攤的部位名稱、大致位置等,分攤方式是按比例分攤、協議分攤兩種方式。
四、付款方式的約定
1、首付款支付的時間和數額,剩余房款的數額和貸款方式。
2、因買受人或出賣人的原因導致未能獲得銀行貸款或獲得貸款少于申請貸款數額的,雙方約定違約責任及解決方式。
3、出賣人為買受人貸款而提供階段性擔保的有關約定。
4、因非雙方原因,導致未能獲得銀行貸款或少于申請貸款數額的,雙方應就具體付款方式另行約定,且不得排除解除合同的權力。本條款需注意的是買受人應當提前掌握貸款銀行的貸款政策,確保自己符合貸款要求,避免承擔違約責任。
五、面積差異處理
面積差異處理主要是指以建筑面積或套內建筑面積作為計價方式,在合同中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時的處理辦法。面積差異處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進行約定。建議合同雙方選擇第二種處理方式即按法定原則處理面積差異。
六、交付條件
交付條件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中有明確規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建設工程已經驗收合格并依法向有關部門備案;
2、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經按照規劃設計建成,并經驗收合格;
3、前期物業管理已經落實。上述條件為最低交付標準,雙方還可就其它方面做出交付約定。
七、交接
1、通知。出賣人認為商品房達到交付條件后,應當向買受人發出書面通知書。
2、查驗。買受人在接收前,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房屋進行現場查驗,出賣人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交接單、物業管理文件作為買受人查驗該商品房的前提條件;如果發現所交付的商品房和小區配套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存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出賣人提出異議,出賣人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修復整改或采取雙方同意的其他處理方式。如果買賣雙方對所交付的商品房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有不同意見的,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簽署交接單。如果買受人確認所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出賣人也已確認買受人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雙方應當簽署房屋交接單。
4、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驗收按照《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執行,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應進行明確約定,由物業公司進行查驗交付,并向業主出具承接驗收單。
八、房屋裝修情況的約定
雙方應就下列部位明確約定:外墻,內墻,頂棚,地面,門窗,廚房,衛生間,陽臺,電梯等。對出賣人未經雙方約定增加的裝置、裝修、裝飾,視為無條件贈送給買受人。考慮到實際施工中,裝飾裝修工程一般在主體封頂后實施,簽訂合同時所用材料的廠家沒有確定,雙方應就設備的技術標準、性能等通用標準進行約定。精裝修的應詳細約定。
九、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的約定
基礎設施,一般是指與住宅小區或其他建筑相配套的供水、供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道路、綠化等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是指與住宅小區或其他建筑相配套的教育、商業、服務、管理用房等建筑。雙方應對基礎設施的運行方式及違約責任做出詳細約定,與該商品房有直接關聯的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時間不得晚于交付時間、不得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出賣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規劃方案,向買受人介紹會所、幼兒園、停車場等公共配套建筑規劃設計和建設的有關情況,并對其名稱、用途、面積、位置、運行方式、產權歸屬等做出約定。
十、關于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約定
根據《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買受人可自行交存,也可由出賣人代為交存,需提醒的是交存時限為房屋交付使用前。
十一、產權登記的約定
主要是分兩部分,一是產權初始登記,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執行。二是轉移登記,雙方申請辦理可自行約定時限及違約責任,建議取得初始登記后120日內辦結。
十二、前期物業服務的約定
前期主要是指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階段,由出賣人公開選聘物業公司并經主管部門備案,買受人應對前期物業服務情況進行充分了解,并接受前期物業服務和臨時管理公約。買受人在簽訂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同時應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十三、違約責任的約定
本合同中違約責任主要有逾期付款、逾期交付、產權登記延期、配套設施延期等,根據對等的原則,雙方應按照違約責任約定賠付標準,賠付標準的約定注意雙方對等原則。
十四、雙方經協商設立的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都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遵守,約定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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