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售權和隨售權的區別是什么?
拖售權是指如果有第三方向股權投資基金發出股權收購要約,且股權股權投資基金接受該要約,則其有權要求其他股東一起按照相同的出售條件和價格向該第三方轉讓股權。目的:保證投資者作為中小股東,即使不實際管理、經驗企業,在他想要退出的時候,原始股東和管理團隊也不得拒絕,必須按照他和并購方達成的并購時間、條件及價格完成并購交易。
隨售權是指某一方出售股權,其他一方或幾方也有權要求一起同時出售股權。通常約定當大股東出售其股權時,小股東有權選擇以相同價格同等條件向受讓大股東股權的買方出讓股權,即“跟隨”大股東一起出售股權在風險投資項目中,這一權利相當常見,是投資者幾乎必然要求的條款之一。
律師補充:
隨售權的權利人通常為投資人,相較于投資人,原始股東通常處于控股股東地位,隨售權的設置可以使股權投資人保持和原始股東的利益一致。相比隨售權,拖售權條款的權利要求一般來自于強勢股東,它意味著在強勢股東出讓股權時,有權“強拉”著弱勢股東將其股份一并賣出。
隨售權是投資人欲強行進入其他股東與第三方的交易,交易條件和價格以其他股東與第三方協商確認為準;而拖售權則恰恰相反,是投資人強迫其他股東進入投資人與第三方的交易,交易條件和價格以投資人和第三方協商確認為準。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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