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去世后身份證最多保留多久
人去世后身份證可以保留到銷戶。
身份證在人死亡后沒有時間限制,需要去辦理銷戶。需要去當地派出所登記辦理死亡戶口注銷,這時身份證才作廢,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身份證需要的材料有:
1.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
2.申請人原申領的族掘判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數碼照相回執;
4.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
1、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身份證有效期為十年。
2、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身份證有效期為二十年。
3、四十六周歲以上的,身份證有效期為長期。
前述期限一般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換領身份證流程
1、需要攜帶居民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2、進行人像采集和指紋采集。
3、繳納工本費,在發放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簽字并留下聯系電話。
4、在規定的領證時間內,申領人持憑證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領取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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