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戶籍地可以辦邊防證嗎?
邊防證可以異地辦理。
需要當事人持身份證,以及再所在地居住證,到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邊防證。
辦理邊防證有以下兩種渠道:
1、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經檢查本人無犯罪記錄,均可辦理,本人戶口所轄地辦理是最方便,最快捷的,辦理時間也可以長一些;
2、異地辦理需要所在地國有單位出具證明擔保,寫清楚辦理邊防證事由,前往邊防政務大廳辦理。
請領取《邊境通行證》的人員應當填寫《邊境通行證申請表》;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并履行下列手續:
1、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人員由單位保衛(人事)部門提出審核意見;
2、企業單位設保衛部門的,由保衛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未設保衛部門的,由企業法人提出審核意見;
3、其他人員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審核意見;
4、已在邊境管理區務工的人員還應當出具勞動部門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單位證明。
辦理邊防證的方式如下:
1、先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拿一張邊防證辦理的申請表;
2、自己填寫個人資料,最重要的是具體寫明將要到達地點,然后讓單位保衛科寫意見,蓋印章;
3、拿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蓋印章;
4、到戶口所在地管轄區的公安分局邊防證辦理處,辦理邊防證;
5、全程需要個人身份證及戶口本,以及免冠大一寸相片二張,其余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第十條
申領《邊境通行證》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憑單位證明,可以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常住戶口所在地與工作單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轄區的人員;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級人民政府的駐外辦事處人員; (三)已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暫住一年以上的人員; (四)因工作調動,尚未辦妥常住或者暫住戶口的人員; (五)因緊急公務,確需前往邊境管理區的國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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