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安全駕駛罪的立案標準
妨礙安全駕駛罪,特別是妨害安全駕駛罪,其立案標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以下是妨害安全駕駛罪立案標準的具體內容:
一、行為主體
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個別情況下,車輛上的售票員或者安保員也可能與駕駛人發生沖突。
二、行為表現
在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對駕駛人員使用暴力,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例如,乘客毆打司機致其無法正常操控車輛。
在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如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實施搶控行為時,并不需要行為人實際控制駕駛操作裝置,只要實施了爭搶行為即可。
三、危害后果
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必須達到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如果行為雖然對駕駛安全造成一定影響,但尚未危及公共安全,一般不構成此罪。
這種妨害行為已經造成了實際的危害后果,或者雖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但具有發生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
四、情節嚴重
除了上述行為和后果外,還需考慮情節是否嚴重。例如:
多次實施妨害安全駕駛行為;
在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上實施妨害行為;
因妨害行為導致重大交通事故;
在特定時段、路段等實施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具有較大社會危險性。
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綜上所述,妨害安全駕駛罪的立案標準涉及行為主體、行為表現、危害后果、情節嚴重等多個方面。只有在符合這些立案標準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才會依法對行為人進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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