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歲女生自愿發生性關系不違法
與14周歲以上的女孩,且是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不屬于違法。
和14歲以下女孩發生性關系不管自愿不自愿都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強奸罪的構成為:
1、犯罪客體
若對象是幼女客體是幼女的性的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
若對象是婦女客體是婦女享有的拒絕與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權利。
2、客觀方面
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
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強奸罪的認定:
(一)認定原則
1.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
2.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奸罪。
3.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
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奸罪。
4.認定強奸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二)強奸罪中的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的認定
1.暴力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采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2.脅迫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
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有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奸。
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系,迫使就范,如養(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奸淫婦女的,都構成強奸罪。
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奸罪。
3.其他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
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奸淫。
(三)強奸罪罪與非罪、此罪與技罪的認定
1.把強奸同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自愿發生的不正當性行為加以區別。
2.把強奸同通奸加以區別。
要注意的是:
(1)有的婦女與人通奸,一旦翻臉,關系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于人等情況,把通奸說成強奸的,不能定為強奸罪。
在實踐中,對于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系如何,性行為是在什么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后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么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奸罪論處。
如果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奸罪懲處。
(2)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發,后來女方又多次自愿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
(3)犯罪分子強奸婦女后,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奸罪論處。
(4)男女雙方先是通奸,后來女方不愿繼續通奸,而男方糾纏不休,并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奸罪論處。
3.把強奸未遂同猥褻行為加以區別。
強奸罪的處罰:
(一)一般情況的處罰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情節嚴重的處罰
有法定加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體情節如下: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對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強奸的處罰
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實施強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她在強奸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定為教唆犯或從犯,依照刑法有關條款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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