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是指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而決意實施偽造、變造和買賣的心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有關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并列舉了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實踐中還應當包括居民戶口薄、臨時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軍隊文職干部證、軍隊離退休干部證和軍隊職工證、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來往港澳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外國人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證、外交官證、領事館證、海員證等在有效期內使用的證件。
“偽造”,是指編造,捏造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以假亂真;“變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對用于證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的姓名、年齡等事項內容進行變更;“買賣”,是指對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實行有償轉讓,包括購買和銷售兩種行為。至于買賣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偽造或者變造的。
本罪是行為犯,且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買賣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情節嚴重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待于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界定。實踐中一般是指偽造、變造、買賣的次數多、數量大的、非法牟利數量大的、他人使用偽造、變造、買賣的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進行犯罪活動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的量刑標準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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