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考試作弊罪
組織考試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僅處罰組織考生作弊的組織者,不處罰參與作弊的考生。
2、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組織考生進行舞弊的行為會損害國家的考試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但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3、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包括國家對考試組織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
4、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
組織考試作弊罪的認定
構成本罪和幫助他人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犯罪,所涉及的考試都必須是法律所規定的相關國家考試。在非法律規定的相關考試中,進行上述組織作弊、幫助他人組織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和替考行為的均不構成本條所規定之犯罪。
組織考試作弊罪的量刑標準
1、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為他人實施上述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立案標準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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