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交通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拒賠怎么辦
2024年5月24日20時04分許,曾某駕駛小型轎車由南往北行駛至安鄉縣三岔河鎮某路段時,與前方同向在路邊步行的張某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曾某駕車逃離現場,張某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2024年6月1日,安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曾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
因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張某家屬、曾某和保險公司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遂訴至法院。
庭審中,保險公司主張,交通肇事逃逸屬雙方之間商業保險合同中的免責事由,曾某交通肇事逃逸,保險公司依法依約不承擔商業險的賠償責任。
安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事故經安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曾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故曾某依法應向張某及家屬賠償各項損失。
曾某通過手機向保險公司線上投保,保險公司的線上投保流程中要求投保人閱讀《機動車保險條款》《機動車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等文件,并對免責事由進行加粗、加黑標識,提醒投保人注意。而曾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機動車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投保人聲明》等文件通過確認方式表明其已理解聯合財保公司提示說明的免責條款,可以證明保險公司已盡到對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由此可以推定投保人對禁止性規定的概念和內容知悉,故交通肇事逃逸的免責條款有效;其次,《機動車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曾某交通肇事后逃離現場,系商業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保險公司依約不承擔商業險的賠付責任,故法院對要求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保險公司依約不承擔商業險的賠付責任,但因為曾某同時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理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張某家屬賠付各項損失1800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的610000元由曾某自行承擔。
購買機動車輛保險本質上就是分散風險,但并不意味著一旦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就會無條件理賠。實際上,保險公司會根據保險合同的條款和事故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進行理賠,甚至存在一些保險不賠付的情況。例如,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駕駛人交通肇事逃逸;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等行為,基于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進行提示說明義務后,該免責條款依法產生效力。
法官提醒: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同時,作為投保人,應細致審閱保險條款,了解產品詳情,特別是免責事項,確保在充分理解的基礎上進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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